美国专利所谓“一年宽限期”,是不是公开后一年内都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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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所谓“一年宽限期”,是不是公开后一年内都能申请?

发布时间:2026-08-20
来源:知墨墨知识产权

不是。“美国有一年宽限期”如果被理解成“产品公开或销售以后,一年以内申请美国专利都安全”,会产生明显误导。

更准确地说,35 U.S.C. §102(b)(1)对部分原本可能落入§102(a)(1)的行为规定了现有技术例外。对于发生在 claimed invention 的 effective filing date(有效申请日)前一年以内的公开、使用或销售等行为,是否适用例外不只看时间,还要看行为是否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是否直接或间接源自发明人,以及具体 subject matter 是否对应。

因此,发明人自己或源自发明人的行为,与完全独立第三方的首次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能因为都发生在“一年以内”就得到相同结论。完全独立第三方的行为并不会仅因落在一年内就自动失去 prior-art 风险。

还要特别区分两个经常被混淆的“一年”:巴黎公约的12个月优先权期间,是从首次相关外国申请出发;美国§102(b)(1)的一年期规则,是处理特定行为能否适用现有技术例外。两者解决的是不同问题,产品公开不会因此自动重新获得一个巴黎公约12个月优先权期间。

此外,sale / offer for sale还要单独审查 on-sale 条件。即使交易没有向公众披露完整技术内容,甚至存在保密义务,也不能据此当然排除 on-sale 风险。更安全的理解是:美国法律存在有条件、事实依赖的一年期例外,而不是所有公开和销售行为共有一个“一年安全期”。

知墨墨知识产权建议:不要把“一年宽限期”当成统一安全期;发生公开、销售或销售要约后,应结合行为来源、时间、具体主题内容及既有申请逐项判断。

官方依据与延伸阅读

• USPTO MPEP §2153|Prior Art Exceptions under 35 U.S.C. §102(b)(1)

• USPTO MPEP §2152.02(d)|On Sale

• WIPO|Paris Convention – Right of Priority

最后更新:2026年8月20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介绍一般规则和实务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应以办理时适用的官方规则及个案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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