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1.1日起施行!《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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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1日起施行!《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发布时间:2026-09-3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配合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起草了《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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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配合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起草了《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法过渡办法”)。

附件:1. 《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

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2027年1月1日以前(不含该日,下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变更、转让、续展、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7年1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

对于2027年1月1日以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7年1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该商标核准注册时施行的商标法。

对于2027年1月1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撤销、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7年1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订前的商标法。

第三条  自2027年1月1日起,申请人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提交符合要求的动态标志样本,并对申请注册的动态商标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动态标志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动态标志样本:

(一)动态标志视频。动态标志视频应当存放在一个视频文件中,文件格式为MP4,文件大小不超过20MB。视频应当清晰展示完整的动态变化过程。

(二)动态标志静态图样。静态图样格式为JPEG,数量为3至9帧。静态图样应当充分展示动态变化过程,清晰可辨识。

动态标志表现为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通常易被识别为动态广告、产品演示等内容,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往往需要通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后,才能获得注册。

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注册的动态标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

第四条  对于2027年1月1日以前刊发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期限的计算适用修订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2027年1月1日以后刊发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期限的计算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际注册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告日期在2027年1月1日以前的,异议期限的计算适用修订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公告日期在2027年1月1日以后的,异议期限的计算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条  自2027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7年1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条  2027年1月1日以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有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且持续到2027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

2027年1月1日以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2027年1月1日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该条款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以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辖区内存在前述情形的注册商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逐级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交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自2027年1月1日起,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的,应当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提交相关材料。

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收到其他部门反映当事人请求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主张权利的,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以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由其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确认。

第九条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修订施行前,应继续执行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但其中与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除外。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若修订后的商标法仍规定该事项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自2027年1月1日起,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评审等商标事宜,依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参照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执行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商标法实施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为保障修订后《商标法》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新旧法的衔接规定,二是《商标法》修订内容的配套规定。

新旧法的衔接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性条款。明确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二是不同审查审理业务的新旧法适用条款。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处理。(第二条)三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适用关系条款。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与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九条)四是生效时间条款。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7年1月1日,与修订后《商标法》的施行时间一致。(第十条)

《商标法》修订内容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动态标志商标申请及审查的相关条款。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动态商标的显著特征往往需经使用取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第三条)二是异议期限的相关条款。规定国内注册商标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判断基准,国际注册商标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告日期为判断基准,在新法施行前刊发的,适用旧法;在新法施行后刊发的,适用新法。(第四条)三是注销生效日的相关条款。自新法施行之后申请注销的,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第五条)四是隔离期的相关条款。明确新法施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条)五是依职权撤销的相关条款。明确新法施行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有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且持续到新法施行后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新法施行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新法施行后,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撤销商标的,由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以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对存在前述情形的注册商标进行调查核实,并逐级报送调查核实情况。(第七条)六是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新法施行后,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的,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提交相关材料;确立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的确认商标驰名情况逐级报请机制。(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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