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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发布时间:2018-06-28 09:42:40 来源: 知墨墨

什么样的发明可以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中对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4)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一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

第五十三条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欧洲专利:

a)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发明的利用并不仅仅因为某些缔约国的法律或法规禁止利用,而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话;

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为是新发明。

(2)现有技术应认为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日前,依书面或口头叙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众能获得的东西。

(3)以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如其申请日是在第二款所述的申请日以前,而该申请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在该日或该日之后才公布的,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

(4)第三款的规定只有在后一申请指定的缔约国同时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请的指定国时,才适用。

(5)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物质或合成物的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假如该款所说的任何方法使用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话。

第五十五条 无损害的公开

(1)在适用第五十四条时,发明的公开如果不是早于欧洲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的,不应予以考虑。

a)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显的滥用;

b)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经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最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

(2)在第一款b)项的情况下,只有申请人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声明其发明已这样展出过,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间内以及按照其规定的提交证明文件第一款才应适用。

第五十六条 创造性

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也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文件,这些文件在评定有无创造性时不应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 产业上的应用

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认为能在产业上应用。

以上是《欧洲专利公约》中对欧洲专利申请授权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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