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知墨墨! 退出

欢迎来到知墨墨! 登录注册

400 829 9220 网站地图
首页 > 墨墨资讯 > 行业资讯

著作权法修改:回应时代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4:56 来源: 知墨墨

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在2011年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启动之初,修法目标便明确为打造一部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符合实际、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历时10年的修法进程也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新要求,承认并承继在长期实践中获得证明的基本法理,与民法典和国际著作权条约做好呼应与衔接。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考虑了社会环境的变化,在权利确认、使用、维护等层面,都有着更为全面、系统性的规定,旨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适应技术发展

  技术进步不仅改变着内容传播的途径和方式,也丰富了内容表达的形式,催生出短视频、直播、AI媒体等一批新的内容业态,但同时,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也长期受到新型作品保护问题等的困扰。对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及类型做了更加周延的外延性调整。

  比如,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使用了“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表述;将原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其他作品法定的兜底条款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将原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这些调整都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看来,作品定义的这一表述明确了对作品独创性和可感知性的要求,且定义强调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即人这样一种自然界产物独自具备的思维活动能力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著作权首先保护的应当是人的创作。

  另外,为适应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规则,比如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新增作品“数字化”复制方式;扩大了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能够控制作品的有线非交互传播行为,或可有效解决著作权人能否控制作品网络直播(实时或定时网播)的争议。

  提高侵权成本

  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获赔金额低等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不但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同时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一倍至五倍的赔偿。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分解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的统一打击态势。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助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管理、开展维权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要求。比如,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除了直接参与诉讼、仲裁外,还可以参与调解。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时,既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看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有利于集体组织充分发挥功用,更好地促进行业治理与行业发展。

  对接国际条约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对接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展现大国形象。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样加强了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如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衔接,并为我国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称《马拉喀什条约》)做了铺垫准备。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看来,条约的进步性在于其规定精神权利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第五十二条第八款对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等都很好地呼应了条约的相关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国际人权条约。为推动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相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比如,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情形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呼应了《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格式”内涵的扩大。另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总结了我国过去10年间在著作权法领域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法理依据。期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施行可以将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推上新台阶,促进著作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著作权法修改亮点

  第一,将原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二,将原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将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三项中的“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第五十三条中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将原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相关服务
  •  
     
    QQ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知墨墨人工客服

    知墨墨人工客服

    电话咨询
    400 829 9220
    400 829 9220

    友情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