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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关于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3-05 09:44:55 来源: 知墨墨

为了推动完全通过电子手段的交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相关新规则已于2021年2月1日生效,即要求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都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供此类电子邮件地址,则会收到不合规通知。如果申请人最终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将导致该申请被视为放弃。

提供申请人电子邮件地址的义务也将适用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作为初始申请的一部分,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现在也有义务提供其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2021年2月1日以后在WIPO登记的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任何所有权变更也适用此新规则。因此,在此日期之后的任何新的所有人详细信息都必须包含新所有人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以及他们可能希望委派的任何指定代表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对于许多人来说,关于注册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所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的新要求可能会有些意外,因为世界各地的许多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并未强制要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但是无论如何,鉴于WIPO打算主要利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任何给定实体的主要联系方式,建议寻求使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实体确保为海牙外观设计登记事项提供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保持最新状态,并由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人员进行适当监控。

就WIPO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上要求给定实体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而言,WIPO确认该电子邮件地址将不会公开提供给公众随时查阅,也不会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或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相关的一些设计数据库(如“海牙快报”数据库或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中提供。

同样,WIPO也已确认,如果预期的收件人未能收到WIPO发送的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有关的电子信息,WIPO将继续通过邮政服务发送信函。

很明显,WIPO的上述规则变化代表着全世界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在逐步向将电子通信作为默认/规范的通信方式转变。确实,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也发生了转变,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处理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相关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传真传输作为与EUIPO联系的方式。同样,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看到这种向默认电子通信方式的转变,尤其体现在EUIPO最近加入DAS数据采集系统方面。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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