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修订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指南
zhimomo 2025-12-12 11:54:28 zhimomo
2025年11月2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指南修订版,对涉及AI的发明人认定给出了新的审查标准。
USPTO正式撤销2024年2月13日发布的《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不再以Pannu一案中确立的三要素作为处理AI辅助发明的普遍框架。USPTO指出,Pannu要素仅适用于判断多个“自然人”是否为共同发明人的情况,而AI系统并非自然人,故不能被视为共同发明人;因此在只有一个自然人和AI参与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该框架。
此次修订指南重申:
(1)判定发明人的法律标准对所有发明申请均适用,不会因是否使用AI而改变;不存在专门针对AI辅助发明的“特殊标准”。
(2)在美国专利申请中,只有自然人可被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任何AI系统均不得被列为发明人。
(3)发明人认定仍以“构思(conception)”为核心。发明人必须在其头脑中形成对完整可实施发明的明确、稳定的构思,并能对发明作出具体描述;仅有一般性目标或研究计划,不足以构成“构思”。
USPTO表示,每一位主张为发明人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
(1)在发明的构思或实施过程中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2)其贡献在整体发明中具有显著重要性;
(3)不仅仅是向真正的发明人简单说明众所周知的概念或现有技术状况。
该修订指南指出,在优先权申请方面,根据35U.S.C.119、120、121、365或386的规定,若某一外国在先申请仅将AI工具列为唯一发明人,基于该申请提出的美国优先权申请将不被受理。对于依据35U.S.C.371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如其对应的国际申请中将非自然人列为“共同发明人”,申请人可仅将自然人列为发明人,以满足美国关于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的法律要求。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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